2019年元旦起三亞主城區(qū)等范圍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從2019年元旦起,三亞市主城區(qū)等范圍“禁鞭”。這是海南日報記者從12月6日召開的研究劃設三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座談會上獲悉的消息。

  12月6日,三亞市政府召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相關人士,對劃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進行座談。與會者一致支持“禁鞭”,并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懲防并舉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據了解,經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guī)定,在三亞市主城區(qū)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還禁止在下列區(qū)域或場所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幼兒園、學校、科研機構;公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內;山林等重點防火區(qū);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qū)域。

  為確?!敖蕖?規(guī)定落到實處,三亞將多措并舉,嚴管重罰:一是在禁止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二是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四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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