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發(fā)布公告二則

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關于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及

《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補正通知書》的公告

魚臺縣晨安運輸有限公司:

你(單位)不履行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義務,本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南經濟特區(qū)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經采取郵寄等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向你(單位)送達《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補正通知書》及補正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依法進行公告送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屆滿30日,即視為送達《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補正通知書》及補正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你(單位)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到本機關主動履行義務,如逾期不履行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如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可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罰款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個人和罰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要求舉行聽證;逾期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如你(單位)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無異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海南省東方市東方大道南46號(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1.《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補正通知書》

2. 補正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

關于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催告書》的公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已向下列當事人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催告書》,但因采取郵寄等其他方式均無法向下列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催告書》,本機關特依法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東方市東方大道南46號(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應繳規(guī)費、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聯(lián)系電話:0898-25595818。

你(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東方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地址:東方市東方大道南46號

郵編:572600 

聯(lián)系電話:0898-25595818

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東方分局

2024年12月23日

責任編輯: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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