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說法 | 海南一公司“蹭”有知名度的企業(yè)名稱 法院判屬不正當競爭

南海網(wǎng)4月9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 實習生 黃舒文)企業(yè)想快速發(fā)展,直接“蹭”知名企業(yè)的名稱,是不是一個捷徑呢?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宗“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該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該名稱,以及賠償80000元。

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開始使用“遠景”字樣作為企業(yè)名稱,并注冊帶有“遠景能源”字樣要素的系列商標,經多年的經營和宣傳,某能源公司在所屬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發(fā)現(xiàn)某科技公司將其原企業(yè)名稱“海南某發(fā)展有限公司”變更為包含“遠景”字樣的企業(yè)名稱,且某能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交叉、重疊。某能源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系惡意變更企業(yè)名稱,容易使公眾對相關商品來源或特定聯(lián)系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帶有“遠景”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賠償某能源公司80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自貿港知產法院。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起使用“遠景”字樣作為企業(yè)名稱,并注冊有“遠景能源”字樣要素的系列商標,經過多年經營和宣傳,已在所屬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某科技公司將原企業(yè)名稱“海南某發(fā)展有限公司”變更為帶有“遠景”字樣企業(yè)名稱的時間,晚于某能源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遠景”字樣的時間,且兩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屬科技領域,一般公眾無法區(qū)分企業(yè)產品和服務來源,易造成混淆。

某科技公司注冊含有“遠景”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使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帶有“遠景”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綜合考慮案涉字號的知名度、某科技公司行為的性質、經營規(guī)模、經營時間及某能源公司的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合理費用共計80000元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釋法:

自貿港知產法院介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增加市場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的行為,不僅可能侵害他人企業(yè)權益,也可能導致自身面臨法律風險,承擔法律責任,企業(yè)應盡量避免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若要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應審慎考慮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是否與他人企業(yè)構成競爭關系、是否足以引起混淆或誤導等。

企業(yè)名稱是企業(yè)的重要標識,具有專屬性質。經過長期運營后,企業(yè)名稱又與企業(yè)積累的商譽和口碑緊密相連,成為企業(yè)商譽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若企業(yè)名稱受到侵害,可能導致企業(yè)商譽受損,進而影響企業(yè)經營和發(fā)展。

自貿港知產法院通過司法審判加強對企業(yè)名稱的保護,有利于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促進企業(yè)良性競爭,也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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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說法 | 公司運營中使用近似他人注冊商標是否違法?

南海網(wǎng)2月6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日常生活中,大眾能經??吹礁黝?ldquo;傍名牌”的商品,“傍名牌”的公司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近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判決使用近似他人注冊商標的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40萬元。

  “UNO”桌游系A公司出品的一款桌面紙牌游戲,A公司亦是“UNO”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28類紙牌、棋(游戲)、棋類游戲、撲克牌、棋、棋類游戲器具、賓果游戲牌、全自動麻將桌(機)、運動球類、羽毛球拍。A公司在線上、線下多家店鋪發(fā)現(xiàn)B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名為“UMO”的桌游上使用的“UMO”標識,與涉案商標“UNO”構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使用,具有攀附的主觀故意,侵犯了A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0萬元。

  B公司提出抗辯,認為“UNO”系一款紙牌游戲的通用名稱,A公司將“UNO”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不符合商標法顯著性特征的要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侵害A公司的涉案商標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UNO”注冊商標的使用時間、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規(guī)模、后果及A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40萬元。宣判后,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自貿港知產法院提出上訴。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涉案商標“UNO”作為A公司注冊的商標,在經過其及關聯(lián)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后,已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足以識別商品的來源,即來源于A公司。二審審理期間,B公司對涉案商標“UNO”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爭議商標整體可以作為商標識別,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駁回其無效宣告申請。綜上,自貿港知產法院對B公司的上訴主張不予認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釋法:

  自貿港知產法院介紹,通用名稱和商標存在顯著的區(qū)別。通用名稱不具備區(qū)分特定商品來源的功能,而是用于區(qū)分不同類別的商品,缺乏顯著性。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商品的特定來源,其具有顯著性以及可識別性的特征,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注冊和保護的基礎,只有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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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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