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10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4年1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決定
(2024年1月25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推動民生實事項目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結(jié)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全省全面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省、市、縣(區(qū))、自治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基礎上提出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投票方式?jīng)Q定民生實事項目后再組織實施,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等各方面監(jiān)督。
二、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堅持依法辦事,堅持實事求是。
三、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征集民生實事項目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新聞媒體、網(wǎng)絡平臺、公告欄等發(fā)布民生實事項目征集公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向社會征集項目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省、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主動參與民生實事項目征集工作,通過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diào)研、召開座談會、進代表聯(lián)絡站等方式,廣泛收集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研究梳理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實事項目意見和建議。
四、各級人民政府對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實事項目意見和建議,應當統(tǒng)籌考慮群眾意愿、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從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等方面進行評估、論證,篩選出初步候選項目。不具備保障要素或者可能增加群眾、企業(yè)負擔和政府債務風險的項目,不得列為初步候選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初步候選項目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征求意見,并在充分溝通和論證的基礎上確定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數(shù)量,應當不低于年度擬安排民生實事項目數(shù)量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省、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在舉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將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及項目內(nèi)容、資金保障、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等具體情況發(fā)送給人大代表。
六、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就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的確定過程和具體情況,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作出說明。
各代表團或者代表小組在聽取說明后,對民生實事候選項目進行審議。審議時,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員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人大代表在審議中提出修改意見的,大會主席團應當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大會主席團決定。
七、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差額票決。
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人大代表對民生實事候選項目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quán)。民生實事項目應當獲得全體人大代表過半數(shù)贊成。
省、市、縣(區(qū))、自治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制定民生實事項目票決具體辦法,明確民生實事項目應選數(shù)量、候選項目差額數(shù)和項目確定方式等內(nèi)容。
大會全體會議票決確定的民生實事項目,由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八、民生實事項目確定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計劃應當明確責任單位、目標任務、完成時限、資金安排、保障措施、監(jiān)督檢查等內(nèi)容。實施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生實事項目資金保障,所需經(jīng)費按照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
在實施民生實事項目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要對有關民生實事項目作重大調(diào)整或者暫緩、終止實施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調(diào)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民生實事項目的實施情況。
九、省、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將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列入年度監(jiān)督工作計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專題詢問等法定方式,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實施民生實事項目,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省、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民生實事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監(jiān)督,確保民生實事項目財政資金依法使用。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工作的宣傳報道,引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民生實事項目的征集和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營造推進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良好氛圍。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縣(區(qū))、自治縣、鄉(xiāng)鎮(zhèn)于2025年年底前實施。
原標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制的決定
責任編輯:周玉敏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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